主旨:函轉教育部有關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,因調查程序而涉訟之權益保障及提供協助案,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,請查照。
說明: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30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90008404號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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