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公告主旨 |
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」第4條及第6條規定疑義一案,詳如說明 |
| 公告內容 |
-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」第4條及第6條規定疑義一案,詳如說明,請參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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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10月2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55504642號函辦理。
- 有關「因校園霸凌、性別事件、具有高衝突風險之學生、特殊需求學生或其他教育輔導需要之學生,得否於重新編班時,比照特殊教育學生於編班前事先分散編入班級」一節,說明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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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(以下簡稱本準則)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學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(現為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)規定,學生有調整班級之必要,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者,學校得依其規定辦理編班。
- 依本準則第4條修正意旨,係考量校園霸凌、性別事件等個案,為避免當事人同班造成二次傷害,學校實施常態編班時,得就有異班需求之學生予以標註,並與一般學生依常態編班程序辦理;如編班結果仍為同班,得再以抽籤方式調整班級,且不得指定班級,以兼顧學生權益及常態編班之公平性。
- 至具有高衝突風險、特殊需求或其他教育輔導需要之學生,如非屬本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情形,且無特殊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仍應依常態編班規定辦理,不宜於編班前逕予指定或分散編入特定班級。嗣後如確有教育輔導需要,得依本準則第4條第2項規定,透過轉班作業程序申請調整班級,其程序由本府納入補充規定辦理。至所稱特殊需求學生如屬特殊教育法所定特殊教育學生,則應依特殊教育相關法規辦理。
- 有關「自原校轉出又轉回之學生,如原班級人數未額滿,是否得以優先編入原班就讀為原則」一節,說明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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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依本準則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,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,應優先編入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;班級人數相同時,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;因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之班級人數,應併入該班人數計算。
- 學生自原校轉出後再轉回原校,其再次轉入時,仍應依前開轉學生編班規定辦理;如原班為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,得依規定編入;如有二班以上學生人數相同且均為較少之班級,仍應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,不宜僅以曾就讀該班或學生適應為由,優先指定編入原班,以維持常態編班之公平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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