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📢 公告 - 學校法規
| 公告主旨 | 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使用大陸廠牌手機辦理公務」之後續應處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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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公告日期 | |
| 公告教師 | 資訊組長 |
| 公告類別 | 學校法規 |
| 公告等級 | |
| 點閱次數 | 341 |
| 公告內容 |
主旨:函轉教育部有關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使用大陸 廠牌手機辦理公務」之後續應處方式(說明二至說明 五),請查照辦理。 說明: 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2日臺教資(四)字第1100037440號函 辦理(附件)。 二、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 號函,重申「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 服務)相關原則」如下: (一)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 公務用軟體。 (二)個人資通訊設備原則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 環境介接。 (三)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 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 三、承說明二,「公務事務」及「公務環境」定義:(一)公務事務主要指管理校務行政等相關事務,如全校教職 員生個人資料、學生成績、學習歷程之處理與利用等相 關行為之事務,以及處理其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之公務 資料,如已核列為密等級以上之公文、學生輔導資料、 採購過程應予保密資料等。 (二)公務環境指處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,其 作業所需之資通訊產品(含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及學校 內部網路等。 四、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,學校教職員辦理涉公 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,應使用學校配發之公務設 備,不宜以個人資通訊設備(含手機)處理。 五、各學校應配合行政院所訂時程,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 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,大陸廠牌認定如有疑慮, 可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及經濟部協助。 |
| 相關附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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