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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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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市立信義國民中學學生服儀委員會設置要點及規範

基隆市立信義國民中學學生服儀委員會設置要點及規範

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服儀委員會會議通過

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服儀委員會會議通過

一、 依據:

(一) 教育部109年08月0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「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」辦理。

(二) 基隆市政府教育處111年9月22日基府教特貳字第1110137227號函辦理。

二、 目的:

(一) 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,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。

(二) 落實學生之民主參與,廣納學生及家長的意見。

三、 成員:

(一) 設立學生服儀委員會(以下簡稱服儀會),會議由校長擔任召集人、學務主任為副召集人,生教組長為執行秘書。

(二) 服儀會置委員共7人,均為無給職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,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
1. 校長、學務主任為當然委員,另由行政及教師各派1人為代表。

2. 家長會代表1人,由家長會推派。

3. 本校學生自治會代表2人。

(三) 委員任期自每年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止。委員因故出缺時,依代表性遞補聘之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。

四、 職掌:

(一)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。

(二) 學校校服(運動服)款式、材質(例如排汗、透氣、透光)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
(三) 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,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。

(四) 班服、社團服裝申請學校認可之程序及原則之審議。

(五) 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。

五、 運作:

(一) 每次會議對審議事項,本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始得開會,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。

(二) 本會每學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(三) 服儀會委員與服儀事項有直接商業利害關係者,應迴避之,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。

(四) 服儀會委員與服儀事項有直接商業利害關係者,應迴避之,並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,就該服儀事項代行職務。

(五) 本會審議學生重大服儀變更時,應秉公正原則,瞭解提案內容及經過,並應給予提案人或與會學生、家長、老師等代表陳述意見之機會。

(六) 本會有關學生重大服儀決議後,應做成會議紀錄,記載事宜、理由及決議結果,並公告學生及家長週知。

(七) 前項會議紀錄,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,校長如認為決定不當時,得依職權退回再議。

(八) 服儀會之決議、表決及會議中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,對外應嚴守秘密,涉及學生或個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保密。

六、 規範事項:規範事項:

(一) 指甲:要常修剪,不可超過指腹太多,以免藏污納垢或上體育課時刮傷同學;不可指甲:要常修剪,不可超過指腹太多,以免藏污納垢或上體育課時刮傷同學;不可塗指甲油,保持乾淨清潔。塗指甲油,保持乾淨清潔。

(二) 書包:保持購書包:保持購買時之原狀買時之原狀(不可特別縮短背帶),不可破壞及張貼圖案、禁止塗鴉畫,不可破壞及張貼圖案、禁止塗鴉畫畫,不掛吊飾,不可不帶書包。

七、 檢查時間:不定期服儀檢查,檢查不合規定時,視情形給予勸導、限期改進檢查時間:不定期服儀檢查,檢查不合規定時,視情形給予勸導、限期改進。。

(一) 班級導師隨時檢查,不合格者,應班級導師隨時檢查,不合格者,應給予勸導給予勸導並並要求改進。

(二) 學務處定期於每月月初檢查及不定期抽檢,不合格者,學務處定期於每月月初檢查及不定期抽檢,不合格者,應要求改進並複檢。

(三) 全校教職員隨時隨地檢查,不合格者,應立刻要求改進,屢勸不聽者,報學務處處全校教職員隨時隨地檢查,不合格者,應立刻要求改進,屢勸不聽者,報學務處處理。

八、 本要點經本要點經服儀會服儀會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